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西宁房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西宁房地**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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