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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与上诉人瓦彩、公保加、周*、杨*、更登智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与上诉人瓦*、公保加、周*、杨*、更登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贺**于2015年8月10日向祁**民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瓦*、公保加、周*、杨*、更登智华停止侵害,返还占有使用经营的冬、春草场4005.37亩;2、要求五被告支付22年期间占有使用草场费496665.88元。祁**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祁*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贺**的委托代理人冶学文,上诉人瓦*、公保加、周*、杨*、更登智华及委托代理人许**、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祁连县人民法院(2015)祁*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祁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4元,依法退还上诉人贺永顺1084元,上诉人瓦彩、公保加、周*、杨*、更登智华8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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