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玉树**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玉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被告江**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9元,全额退还原告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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