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玉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被告江**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9元,全额退还原告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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