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中、刘*与被告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才中、刘*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中、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才中、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才中、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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