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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中、刘*与多布杰用益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中、刘*与被告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才中、刘*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中、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才中、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才中、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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