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张**,被上诉人星显旺的委托代理人星学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上诉人青**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