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王**、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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