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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被告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9年2月13日办理结婚证(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有时会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现原告以被告无责任心,经常在外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曾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对方所说都不是事实,我过去有时会在外面和朋友打打小牌,并不是赌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虽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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