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赵**与被告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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