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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银**限公司诉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限公司诉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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