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民法院(2014)吉**一终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存款304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