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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熊**、陈**、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陈**、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上诉人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8元,由上诉人陈**、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4元,均由本院全额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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