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陈*、陈*甲、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撤回对被告陈*、陈*甲、魏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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