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曾**已缴清所有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曾**已缴清所有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