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诉被告江西量**限公司、黄灿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