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江西量**限公司、黄灿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诉被告江西量**限公司、黄灿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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