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罗**、第三人刘*、江西名**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刘**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明确告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1865元,逾期未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刘**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