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婚姻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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