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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婚姻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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