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