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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