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本案主要被告刘*下落不明,导致本案部分事实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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