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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康**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胡**、康**、胡**、康**、胡*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结清,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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