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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龙*窜至吉安县城西京花园小区、赣中商贸城、东**超市等处,乘无人之机,先后盗窃30辆摩托车和1辆电动车至家中予以拆解,尔后将被盗车辆的车架进行销赃,发动机则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盗车辆的发动机全部被查获。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4日,被告人龙*在吉安**永和豆腐对面王*家楼下,盗取王*车牌号为赣D0F177隆鑫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

2、2014年3月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盘龙花园盗窃周*车牌号为赣D3596F速卡迪摩托车一辆,价值600元。

3、2014年3月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大道388号附1栋1单元楼下,盗窃梁*车牌号为赣DF6185钱江摩托车一辆,价值400元。

4、2014年4月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合丰汽车城8栋3单元楼下,盗窃康*车牌号为赣D1H818摩托车一辆,价值600元。

5、2014年4月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文昌苑1栋3单元楼下,盗窃叶*车牌号为赣DU4096豪天摩托车一辆,价值1320元。

6、2014年4月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兴华路9号3栋3单元楼下,盗窃陈国忠车牌号为赣DF9328豪豹摩托一辆,价值400元。

7、2014年5月至6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盗窃夏*发动机号码为01204598丰豪牌摩托车一辆,价值300元。

8、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龙*在井冈**发区的永宏佳苑6栋4单元楼下,盗窃罗*车牌号为赣DU1377豪剑摩托车一辆,价值990元。

9、2014年6月7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居委会门口,盗窃黄*发动机号码为53120551新大洲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

10、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锦源春天小区盗窃朱*车牌号为赣DU5074珠江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400元。

11、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月亮湾小区盗窃刘*车牌号为赣D7F800银钢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650元。

12、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村小产权房楼下盗窃刘*车牌号为赣DF0529五羊摩托车一辆,价值400元。

13、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农机驾校盗窃刘**发动机号码为04A39146的大福摩托车一辆,价值480元。

14、2014年9月至10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新世纪商城盗窃李*车牌号为赣DF6061鸿通摩托车一辆,价值300元。

15、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附近盗窃胡*车牌号为吉安8541A立马电动车一辆,价值2080元。

16、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锦源春天小区盗窃李*车牌号为赣D2A742豪天摩托车一辆,价值990元。

17、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西京花园小区盗窃吴*发动机号码为SL157FMI04907514三铃摩托车一辆,价值1150元。

18、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盗窃李*车牌号为赣DP7306世纪风摩托车一辆,价值1740元。

19、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大道1号,盗窃李*车牌号为赣D0F910国宝牌摩托车一辆,价值870元。

20、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盗窃陈*发动机号码为D1501256佛斯第摩托车一辆,价值3150元。

21、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盗窃曾某车牌号为DUD703豪爵摩托车一辆,价值3500元。

22、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盗窃彭*发动机号码为WH053284豪爵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

23、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天华路盗窃朱*车牌号为赣DP2129劲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

24、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盗窃陈*发动机号码为85021730力帆摩托车一辆,价值1400元。

25、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西京花园盗窃张*发动机号码为031005446华林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200元。

26、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西京花园盗窃李*车牌号为赣DP1221金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200元。

27、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月亮湾小区旁,靠近兴华路的一楼房下盗窃陈*车牌号为赣DF8885鑫源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80元。

28、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老法院办公楼旁一小区楼下盗窃刘*车牌号为赣D4285F劲隆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00元。

29、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西京花园小区盗窃郑*发动机号码为35135747佛斯第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80元。

30、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兴华路盗窃颜*发动机号码为041071224豪进摩托车一辆,价值560元。

31、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在吉安县城赣中商贸城附近盗窃曾仲卿发动机号码为4C919844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2500元。

二、另查明,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龙*窜至吉安**阳光医院后面的东方红超市门口,采取直接推走的方式将彭*一辆价值300元的枣红色电动车盗走,当其推离十几米后,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龙*盗窃的32部车辆价值为373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周*、梁*、叶*、陈**、夏*、罗*、黄*、朱*、刘*、刘*、刘**、李*、胡*、吴*、李*、李*、陈*、曾*、彭*、朱*、陈*、张*、陈*、刘*、郑*、颜*、曾**、彭*的陈述,2、证人易*、施*、李*、刘*、周*、肖*、熊*的证言,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及无犯罪前科证明,4、扣押的摩托车发动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发动机号码对照表,5、搜查笔录,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7、辨认笔录,8、价格鉴定结论书,9、被告人龙*的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龙*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在2015年5月10日实施盗窃犯罪时,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2017年11月10止。未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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