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孙*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施*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孙*与施*自2006年至今一直居住生活在上海市松江区,于2011年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花路房屋及地下车库,现施*居住于此,孙*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施*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孙*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孙*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