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诉被告赵**、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海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补交后,仍不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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