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靖自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伙同陈**、“外甥”(以上两人均在逃)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工商所后面的家具城过道上采用三十二张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黄*主要负责提供赌博用工具及放风;陈**主要负责收取“抽头”;“外甥”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赌场经营期间近两个月,每天参赌人员约20至30人,以10%的比例从“开庄”的赌资中抽头渔利数千元。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付*、白*、万*的证言;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黄*是从犯。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赌场的雇员领取报酬。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底,“军军”(绰号“外甥”的男子,在逃)邀被告人黄*开设赌场,黄*每天将赌博工具及桌椅送至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工商所旁边的家具城过道摆放,提供三十二张牌九供人赌博。被告人黄*主要负责摆放桌子,整理赌博工具及望风;赌场按庄家的10%收取斗钱,主要由陈**(女,在逃)负责收取;“外甥”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赌场每天从上午八九点开始至下午四五点收场。该赌场经营了一个来月,每天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被告人黄*从中获利三千余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26日,黄*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退缴了黄*非法所得款计人民币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黄*的户籍地为抚州市临川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6日,唱**出所在办理白*等人赌博案时,白*供述多次在唱凯镇工商所附近的家具城过道上的赌场参与赌博。经查,此赌场为黄*、陈**等人开设,赌场提供桌凳、牌九等工具进行赌博,每次参与人员均在二三十人左右,赌场内部分工明确并从中收取斗钱。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下午,黄*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4.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参赌违法人员白*和许**两人已另案处理,其他开设赌场的陈**及“军军”(绰号“外甥”的男子)两人现在逃。

5.付*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是在唱凯镇工商所后面参与开设赌场的叫“国兰”的妇女;黄*是在唱凯镇工商所后面参与开设赌场的人的妇女。

6.白*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是在唱凯镇工商所后面过道开设赌场收取打斗钱的人,喊名“国兰”。

7.万*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是在唱凯镇工商所后面过道中开设赌场的参与人;黄*是在唱凯镇工商所后面过道中开设赌场,喊名“云兰”的人。

8.证人付*的证言证实:唱凯工商所旁家具城南面的过道赌场是由陈**(唱凯镇石子塘村)、黄*(艾家巷村)、“外甥”(年龄40来岁,高1.65米的男子)开的。每天早上8时许,黄*骑自己的绿色三轮电动车带赌博工具桌子、凳子和牌九等工具到赌场,用一把大四方形的雨伞搭一个简易棚子挡风让参赌的人在里面赌博。赌场用三十二张牌九,按10%收取斗钱,每天斗钱都有千余元。时间从上午8时至下午17时,经营有二十来天。2015年11月25日早上赌场有二三十人,以老年人和妇女居多。鲍*和和另外一男子开200元庄,赚到1800元左右封庄就发了300元吃红和斗钱,鲍*和和合伙男子打算分剩下的1500元钱,那时鲍*和用手掐住自己嘴巴,口水往外流,人坐在凳子上,他和尧光荣扶着鲍*和坐在凳子上,感觉他脉搏在跳慢,就叫开赌场的男子打急救电话,急救车过去,医生说鲍*和已死亡。当天参赌人还有熊**、喊名娥女的中年妇女和承包医院食堂的叫胖子的年轻妇女。黄*专门负责运输赌博所用的工具和放哨,陈**负责在赌场上收取斗钱和邀人参赌,喊名“外甥”的四十岁男子专门负责维护赌场的秩序和订饭给参赌人员吃。好多人员在赌场上放数。

9.证人白*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她去唱凯镇农贸市场买菜。一小时后,到唱凯工商所附近的家具城后面过道的赌场赌博。她坐一方,娥女和小*坐另一方,另外两个男老人坐另两方,还有好多人打吊手,共有二三十人。赌场是国兰(唱凯石子塘人)和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个子矮小40岁左右喊名“外甥”男子三人合开的,赌场每天从早上八九点到下午五六点,开了二十来天,她赌博时是国兰经常收斗钱,另外两人偶尔收取斗钱,具体分工不清楚,斗钱按开庄数额和封庄数额两次的10%收取,每小时能收到四五百元。

10.证人万*的证言证实:她知道在临川唱凯镇工商所的家具城旁过道上有人聚众赌博,她曾多次到参与赌博。十多天前上午8时30分许,云*(唱凯镇艾巷村人)将桌凳等工具摆好,赌场外围有个雨伞棚子遮住,她到赌场和熊**合伙坐庄,白*一方、鲍*和和另一老年男子坐另两方,后她离开去买菜。买完菜回来看到鲍*和和另一男老人合伙开庄,鲍*和封庄和一男老人分钱,鲍*和突然在桌上不动意外死亡,赌场就散了,云*就把桌子收走了。赌场是陈**(唱凯镇石子塘)、云*(唱凯镇艾巷村)、喊名外甥的30多岁男子和他舅舅喊名农民佬的中年男子开的。云*有一三轮电动车,专门负责运送赌博用的桌凳、牌九等工具,并在家具城巷子口负责望风。如果被公安机关缴掉了牌九等工具,由云*负责购买和提供。大约一个月前的样子,她也看过云*收取斗钱;陈**一般负责收取斗钱,按倒庄和封庄的总数额的10%收取。她经常看到陈**、云*、“外甥”及“农民佬”在赌场上做事,负责管理赌场。外甥和农民佬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场用牌九进行赌博,轮流坐庄,每天早上8时30分至下午17时左右开设,已经开了近两个月。

11.黄*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外甥(喊名“军军”)找到她,要和她合伙开赌场,在他的赌场上做事拿工钱。她负责拿桌、凳和牌九和在赌场的路口卖蛋糕的地方负责放哨,陈**负责收取斗钱,外甥维持赌场秩序。赌场用牌九进行赌博,按10%收取斗钱。一个多月前开始,每天早上7点多钟,她用三轮电动车从家里把用于赌博的桌凳、牌九等赌博工具运到唱凯工商所背后家具城过道,架桌子、凳子用牌九供人赌博,参赌的人开始不多,她也参赌吸引群众,每天大概有十几个到二十个人在赌场上赌博。从上午赌到下午四点左右,她就收拾工具离开。赌场是用三十二张牌九进行赌博,赌场总共开了一个月左右,每天早上7、8点到下午4点,她得了3000元左右,自己还在卖蛋糕的地方放哨。闲时赌场有十来个人,多有二三十个人,以老人和妇女居多,参赌人少时收到有四、五百元斗钱,人多时能收到二、三千元斗钱,最高峰跑马庄时能收到五、六千元斗钱。一般由陈**收斗钱,偶尔她和“军军”也会收,斗钱由陈**保管,具体多少不清楚,她从外甥那里得到3000元左右工钱。外甥之前打电话说一老人在赌博中死亡,他会负责处理死人的事,叫她一人把赌场的事担下来。因她没有钱赔,就按外甥的意思承担下来,现在如实交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被告人黄*在赌场负责整理赌具、望风,虽然有证人证实被告人系开设赌场的人,但对被告人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股份等内部情况并不清楚,同时其他同案人未归案,被告人是否系赌场的合伙人之一无法确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难以判断,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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