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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