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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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