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蓝**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蓝**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6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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