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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有限公司与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含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三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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