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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上诉人江西**附属医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14元,由本院全额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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