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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被告以江西卓**有限公司名义参与长春市宽城区环城信用合作联社、宽**育局及吉**书馆投标,所交保证金95000元均由原告出资,后投标未中,被告将保证金全部从江西卓**有限公司领出,加上被告之前借款6500元,合计1015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欠款,但被告仅偿还10000元,余款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1500元,利息10451元(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4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期间,被告以江西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司)名义参与长春市宽城区环城信用合作联社、宽**育局及吉**书馆投标,所交保证金95000元是由原告出资,因投标未中,被告将保证金从卓**司领出,加上被告之前向原告借款6500元,合计欠款101500元,由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此后,被告仅偿还10000元,余款9150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利息清单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尚欠原告款91500元应该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10451元(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4日)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陈**偿还原告孟**欠款91500元及利息10451元,合计101951元。

上述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3409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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