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5月我与被告相识,我开始不同意这门婚事,但当时迫于母亲的压力违心与被告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俩人也因性格不合、各方面差异较大,难以沟通,夫妻感情不和。后来随被告一起到贵州省打工,终因与被告难以相处,四个月后我便又回到了新干。后来我与被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也只是过年才回家,即使短暂相聚,两人也常常不欢而散。在被告外出务工期间我与被告也很少联系,常常话不投机半句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感情日趋淡薄,两人关系更加紧张、关系恶化。另外被告生性多疑,经常怀疑我有婚外情,不允许我与异性接触,夫妻间最基本的信任也没有了。我们为此多次闹过离婚,最终因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不了了之。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为此,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仍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日双方自愿登记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乙(现随被告方生活)。2005年结婚后,双方一起到贵州省打工,当年年底回到新干。2008年后,两人各自分开打工,平常通过电话进行联系。2012年起至今,因被告经常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吵。2016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家产有,在XX镇XX村XXX自然村兴建了一幢三层的楼房,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欠有债务17200元,有在外债权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虽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双方会发生争吵,但庭审中,被告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自行改正,因此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共同致力于搞好家庭生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院依法不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双方共同负担。

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