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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