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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已与被上诉人曹**就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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