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已与被上诉人曹**就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