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蒙古**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68元,免予收取。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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