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海平、涂*和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熊**、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来往,相识一段时间后双方便于2014年2月12日在安义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月8日生育女儿黄*甲,2012年5月3日生育儿子黄*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脾气暴躁,婚姻期间经常因为小事吵架,原告一直让着被告。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被告总是因为家庭琐事无故殴打原告。2016年1月19日中午,被告手持角铁殴打原告,原告头部受伤严重,原告前往医院缝了6针,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被告有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法再生活在一起,恳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依法判准双方婚生女黄*甲归原告抚养,婚生子黄*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除婚姻登记事宜及生育子女事宜属实外其他均不属实,2、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有矛盾但是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经同学介绍相识相恋。2014年2月12日,两人在安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8日生育女儿黄*甲,2012年5月3日生育儿子黄*乙。原告自述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斗,于2016年1月19日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2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离婚,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