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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国移动**司深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深圳移动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违约者是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者也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第三人邓**对其反驳的主张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以制裁违约者的法律“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2、本案为何涉案电话号码在一个多月内进行12次的归属业务变更等一系列的问题尚不清楚,申请人的涉案电话号码明显存在被盗的嫌疑,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也认为涉案电话号码有其内部人员操纵之嫌疑,在此情形下,原审判决支持邓**持有、使用涉案电话号码明显错误。3、原一、二审判决的认定中,前半部分的认为均是正确的,而后半部分的认为均是错误的,前半部分认定均已有证据证明,而后半部分的认定除有第三人邓**的陈述外,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原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号码现由邓**合法使用,与邓**的人身存在密切联系,而上诉人失去该号码已近两年,附着于该号码上的上诉人的人身信息已极大弱化”与情、理、法均不相容。为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邓**将申请人使用的136××××8888电话号码归还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深圳移动分公司将涉案电话号码先授予给杨**使用,在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未合法终止的情况下,深圳移动分公司又认定第三人胡**为号码的合法使用权人,后经多次转让,现第三人邓**获得了涉案号码的使用权。深圳移动分公司将涉案号码的转授行为违反了其与杨**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一审法院释明,杨**仍坚持要求深圳移动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重新获得涉案号码的使用权,但因电话号码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利,涉案号码现由邓**合法使用,与邓**的人身存在密切联系,而杨**失去该号码使用权已近两年,附着于该号码上的杨**人身信息已极大弱化,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并判决驳回杨**的上述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杨**若认为深圳移动分公司履行争诉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侵害其权益,可另循其它途径请求深圳移动分公司赔偿。杨**提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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