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泰和县上圯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3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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