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产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未查清抚州市临川区兵马巷26号房屋性质、权属以及上诉人李**对它是否拥有权属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李**将该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江西抚**开发中心,有侵犯案外人抚州**食品公司合法权益之嫌,属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