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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江西抚**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产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未查清抚州市临川区兵马巷26号房屋性质、权属以及上诉人万**对它是否拥有权属情况下,判决上诉人万**将该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江西抚**开发中心,有侵犯案外人抚州**食品公司合法权益之嫌,属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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