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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伍*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便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还好,2013年之后,被告开始会殴打我,存在家暴现象。2014年夏,因为我拿了被告的手机看,被告就殴打我,于是我回到赣州娘家生活,之后被告多次到接我回家,但是我未同意。另外被告尚欠我母亲1万元借款,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偿还我母亲的1万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何*及委托代理人廖**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没有打过她,2014年中秋原告无故离开家中,独自到赣州娘家生活,我多次到接原告回家,但均被拒绝,今年农历年,虽然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但是我还是给了原告过年的钱。我认为现在夫妻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另外原告说的欠她母亲1万元不属实,也没有证据证明,不应当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便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中秋节前后,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到赣州娘家生活,之后被告到赣州接原告回家,但是原告均不同意,因此双方分开工作生活。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被告提供的收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且在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误解。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夫妻关系一定能得到改善。鉴于原告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伍*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伍*与被告何*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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