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文*富、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以其他方式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为184.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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