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中余**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2014)渝民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涂**的委托代理人艾**,上诉人中余**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简**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4054.48元,退回给上诉人涂**、中余**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