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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中余**限公司与赖**、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中余**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2014)渝民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涂**的委托代理人艾**,上诉人中余**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简**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4054.48元,退回给上诉人涂**、中余**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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