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陈*、江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陈*、江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周*与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郑**、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西金溪可越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童**与巫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永与杨**、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鹰潭**有限公司诉叶**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鹰潭**有限公司与夏**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江南、王**与安邦财**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安县**联自然村与郑某某、朱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