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吉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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