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新余**有限公司、晏**、胡**、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新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公司)、晏**、胡**、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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