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新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公司)、晏**、胡**、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6元,减半收取3968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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