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张*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张**、张**在其经营展销会的棚内(位于分宜县一小后面)喝酒后,被告人张**倒在分宜县一小后面的马路中间并且头部受伤,路人发现后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分**民医院医生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张**送至医院准备对其检查,被告人张**不愿配合并且态度恶劣,医生便拨打电话报警。当晚20时许,分宜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民警李**、熊**、刘**等人赶到分**民医院进行处置,被告人张**不愿配合并殴打民警李**、熊**、刘**、敖**等人。之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张**和张**一同对处警的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导致民警李**、熊**、刘**、敖**等人受伤。后被告人张**和张**被民警制服并移交分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处理。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敖**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张某泳一方与李**、熊**、刘*庚一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疾病证明书,警察证复印件,证明,出警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张*、李**、李**、马**的证言,被害人熊*强、刘**、李**、周**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录像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张*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其只是推了一下民警。

辩护人刘**辩称被告人张**只是推了民警几下,并未使用暴力,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张**、张**在其经营展销会的棚内(位于分宜县一小后面)喝酒后,被告人张**倒在分宜县一小后面的马路中间昏迷不醒,并且头部受伤流血,路人发现后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分**民医院医生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张**送至医院准备对其检查,被告人张**醒来后不愿配合并且态度恶劣,医生便拨打电话报警。当晚20时许,分宜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民警李**、熊**、刘**等人赶到分**民医院进行处置,被告人张**不愿配合并殴打民警李**、熊**、刘**、敖**等人。被告人张**闻讯赶来后发现被告人张**的伤情,认为是民警殴打了被告人张**,遂与被告人张**一同对处警的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导致民警李**、熊**、刘**、敖**等人受伤。后被告人张**、张**被民警制服并移交分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处理。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敖**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张某泳一方与李**、熊**、刘*庚一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二被告人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二被告人对民警进行殴打,分宜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7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均已年满18周岁。

3.疾病证明书,证实:刘*庚右胸外伤,右手小指外伤;熊某强左肩外伤,左脚外伤。

4.警察证复印件、证明,证实:李*勇系人民警察,熊*强、刘**、敖*生均为分宜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协警员;

5.出警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7日19时23分,分宜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出警,民警李某勇带领协警在县医院CT室门口找到醉酒的男子,从男子身上找到手机联系其亲属,男子清醒后追打巡警及周围的人,后其亲友另一名男子过来后,二人共同追打巡警,巡警将其控制后移送城**出所。

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是在案发现场被民警直接带至城**出所处理。

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李**、周**、刘**、熊某强、敖*生与被告人张**、张**达成调解,已获赔偿3000元,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7日晚上19时左右,接120指挥中心指派出诊,其和司机李*军、护士李*丽到分宜县一小后门环城路上,看到有一个人躺在马路边上,满身酒气,左眼部有肿并出了血,于是将此人带到了县医院治疗。在CT室门口,该男子态度很凶,其就打110报警,后来了四五个民警,该男子用脏话骂警察,后该男子就冲到一个叫“连长”的民警面前,在“连长”脖子上打了一巴掌,其他几个民警就上前抓住那个人的两只手,这时护士李*丽带了一个男子过来,李*丽称是该男子的哥哥。他哥哥看到他弟弟受了伤,就大叫“是谁打了他”,也没听别人的解释,对着一个警察就推了两手,开始那个人也冲动起来,突然就在“连长”左脸打了一个耳光,其他民警又上前抓住他的手,他们两兄弟一起拉扯民警,开始那人还去追打一个民警。随后几个民警一起控制住了这两兄弟,并将他们带走了。

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7晚上,其接到一个满身酒气并受伤的病人,到了医院后病人清醒了过来,就不肯下车,去扶他,他就用手挥,样子很凶,像要打人的样子。张*见这情况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有四个警察来了,警察了解情况后就帮助一起将这个病人扶下车,之后医生就把这个病人扶进CT室躺在床上准备做CT时,这个病人从床上爬起来,就去追着一个警察,因为病人走路不稳,又挡在出口处影响了医院的车辆出行,CT室的医生就说了句这个病人,说其影响了别人。这个病人就去凶着,并要去殴打这个医生。警察见状就去制止,这个病人就开始去殴打警察,警察就把这个病人制服了。就在这时,这个病人的哥哥来了,就扯着这个病人要离开,但看到其弟弟的眼睛处肿了,脸上有血,就误认为是有人殴打了其弟弟,警察就同其哥哥解释他的伤势是他自己造成的。这个人就不相信,警察就一直在和病人的哥哥解释,就在这时,病人就朝警察的脸上打了一巴掌。病人的哥哥也就动手去殴打警察,对出警的警察拳打脚踢。后来警察制服了这两兄弟把其带离了医院。

10.证人李*军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7日晚上19时许其接了一个受了外伤的病人到县医院,待开车把他送到县医院CT室时,该男子醒了,该男子不配合医生检查,挥拳示意要打人,张*医生打电话报了警。待警察来了以后,警察问其身份,并要求盘查他身份时,该男子就很不配合,挥拳去殴打警察,并打电话叫人过来,待他叫的人过来以后,看见该男子脸上有伤,便大叫“你们警察还打人是吧”。当时警察之中就有个人站出来解释,话*说完,后面来的男子二话不说,朝该警察一拳打过去,打在头部。随即,该两名男子就追着警察打。于是,同来的警察就一围而上,用手铐将二男子拷起来了。拷起来后,受伤的男子还用脚去踢打警察,但被警察控制住了,并开车将他们带走了。

11.证人马某慧的证言,证实:二被告人之前也喝醉酒,张**喝醉酒后会脾气大,会发怒,会动手打人。

12.被害人熊**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7日晚,其和刘**、敖*生在值班民警李*勇的带领下,开警车赶到县医院急救中心出警。**医院,一醉酒男子清醒后就对其和同事进行追打并辱骂,民警李*勇向他表明身份并警告他不要打人,但他不听警告,继续追打。此时,一个病人路过,该男子就上前追打病人,其和同事就上前警告并阻拦,该男子就用手打其的头部,其避让了,他的手就打到了其的左肩膀,把执法仪打到了地上。之后,他被控制住了。没多久,一名男子过来,自称是醉酒男子的朋友,准备要带这名男子走,这名接人的男子发现醉酒男子脸上有伤,就说是民警打的,说着就冲了过来用拳头朝民警李*勇头部打去,另外那名醉酒男子也跟上来准备动手,其和同事便上去制止,将该两名男子控制住并用手铐铐住,该两名男子不停的骂人。在上警车时,该两名男子还用脚踢,其左大腿被踢两脚。最后其和同事将该两名男子带上警车送到辖区派出所了。

13.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7日晚,值班民警李*勇带其和熊*强、敖*生驾车到县医院出警。**医院,看到了该醉酒中年男子,脸上有外伤还有血迹。在等拍CT的时候,该醉酒男子在椅子上睡着了。这时该男子电话响了,是醉酒男子朋友打的电话,李*勇接了后向对方说了当时的情况。正在这时,该醉酒男子醒了,并见人就打,追打其和同事。其和同事见他没醒酒,就避让了。该男子追其和同事的时候,一个路过的病人看到后说了他几句,该男子就要去打这个病人,李*勇就带着其和同事上前阻拦、制止,该男子就开始动手打熊*强,并把熊*强身上的执法仪打到了地上,把他制服也给撕烂了。后其和同事一起合力把该男子制服并控制住。过了一会,该男子的朋友来到县医院,也是喝了酒的样子。当时民警李*勇就和男子的朋友解释,为什么要带醉酒的男子到县医院,为什么要制服控制他的朋友,那个男子也没说什么事,就带醉酒男子准备走。没走多远,后面的男子看到前面的男子脸上有伤和血迹,就问是怎么回事,问他脸上的伤是不是民警打的。说着就返回来质问其和同事,并开口辱骂,还冲上来动手,向李*勇头上打了两拳头,打了其右边胸口一拳。其和同事就制服他们,把他们带上警车,在约束两名男子上警车的过程中,其在给后面来的男子上手铐时,该男子反抗,把其的小拇指弄伤了。最后其和同事一同将两名男子送到了城**出所。

14.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其和同事熊*强、刘**、敖*生驾车来到分**民医院出警,看到一醉酒男子受了伤,医生要为其去拍CT,他不配合,见人就打,一路过的病人看到了说了几句,他就去追打这个人,其和同事上前阻拦、制止,该男子就动手打熊*强,并把熊*强的执法仪打到了地上,把他身上的制服也撕烂了。过了一会该男子的哥哥来了,他哥哥也喝了酒,其告诉他哥哥事情的原委,他哥哥看到醉酒男子脸上的伤和血迹后,就说是不是民警打的,并扬手朝其头上打了两下,此时醉酒男子也上来对我们进行追打,后其和同事一同上前将该二人制服。上了警车后该二人还用脚踢我们。

15.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7日晚上20时许,其在分宜县城巡逻,其同事李*勇打电话称需要其过去支援,随后其赶到了县医院CT室门口,其看到警车旁边有两个喝醉了酒的男子正在辱骂民警,不时的还用脚踢民警,其就上前和李*勇等人一起将这两人控制,他们当中一个人将其的警服扯烂,后将他们带到了城**出所处理。

16.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其和其弟弟张**是来参加展销会的,案发当天晚上其和弟弟张**都喝了一些酒,吃完饭其就到展销会的摊子上收拾东西,其接到电话称其弟弟在医院,然后其就赶过去了,当时其看到张**脸上有伤,而且身边站了好几个人,其就去问他们,之后的事情其就一点都记不起来了。但是其看了视频,想跟民警道个歉。在视频里其看到其冲向一个人用手连推了这个人两下,还抓了他的衣服,这个人就抓住其的手,边上的警察看到了就上前来制止其,张**用手往这个男的头上打了一下,但是打没打到其看不清楚。之后警察说要带走,其不肯上警车,两个人就站在警车旁边开始对着警察叫骂。

17.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7日晚上其和其哥哥张**一起喝了酒,之后的事情不记得了。在看了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后,其称视频里光头、脸上有伤的男子是其自己。其看到了自己闹事还打了人。

18.鉴定意见,证实:李**、敖*生的伤势均评定为轻微伤。

1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刘**、熊某强辨认出被告人张**、张**;证人张*、李*丽辨认出被告人张**、张**。

20.视频录像资料,证实:二被告人殴打民警的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辨护人对证人李**、李*军的证言提出异议,被告人张**对被害人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张**只是推了警察,并没有殴打。本院认为证人李**、李*军在现场目睹了民警执法的整个过程,描述细致、准确,与被害人熊*强、刘**、李*勇、周**的陈述以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能够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张**殴打了民警,且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其他证据,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未使用暴力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予以认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使用了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定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故辨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张**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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