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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宋**、龚根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宋**、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零六元,减半收取七千八百零三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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