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宋**、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零六元,减半收取七千八百零三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钟**挪用资金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罗**、胡某某、胡蔚掌与汤**、新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渝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公司与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皮**与皮宁静、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西省**安吉汽运与被告杨*、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安**限公司与欧**、吉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