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与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与申请人刘**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杭州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刘**保险理赔款41826元,于2016年5月27日前付清。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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