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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挪用资金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审理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祥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钟*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钟*祥及其辩护人刘**、谭**,被害单位兴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江西**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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