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江西井冈**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能提供原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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