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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与张**、江西井冈**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江西井冈**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能提供原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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