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婺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能源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婺源**有限公司以已经请求政府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婺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政府协调处理,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婺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后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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